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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2019年黑龙江高考报名时间公布

整理:北京成功轨迹画室时间:2018-10-17 14:29浏览次数:

​今天是2019年黑龙江高考报名第一天,你第一时间进行报名了吗?在这里,小编整理了必备物品,报名步骤以及注意事项。希望您在报考的时候不会手忙脚乱!

 

报名必备

一、时间确定

网上报名时间:

2018年10月15日上午08:00时开始,2018年10月22日12:00时截止。

现场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时间:

2018年10月16日上午08:00时开始,2018年11月12日下午17:00时截止。 

小编提醒: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否则后果很严重!

二、报名网址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

三、所需物品

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或其它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且卡内至少有150元可用余额)

凡是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须交报名考试费150元。

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另交术科报名考试费135元(术科报名费15元,每科考试费30元)。

报考艺术类省级统考专业的考生另交专业课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交考试费30元。

2、身份证

根据官方信息,网上报名时所填报的信息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所以,要是记不住自己的信息,看着身份证填,这事就应该没有问题。

3、考生户口簿

考生类别一栏须按考生户口簿(农村户口或城镇户口)填写

报名流程

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后,进入网报中心,点击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入口:

点击后,进入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系统页面:

(一)网上注册

凭考生本人身份证号进行注册,设置网上报名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考生网上报名时须认真阅读考生网上报名必读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确认同意后方能进行网上报名。

在注册时需要填写身份证号、密码、手机号等信息,值得注意的是:

(1)密码由6-16位的字母、数字、下划线组成

(2)您所填写的手机号,在高考录取结束前不可随意更改

填完短信验证码之后,您需要在黑龙江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中选择“我遵守”,如下图:

考生网上报名时须认真阅读考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确认同意后方能显示注册成功。

然后重新进入报名系统登录页面,并进行重新登录。如下图:

值得注意的是:本报名系统建议考生在IE9以上、360极速模式下使用。 

(二)网上报名和缴费

按照之前所填信息登陆后,会看见如下界面:

认真查看考生网上报名必读,并将页面拉至底部后,勾选“我已阅”选项,同时选择同意。

考生网上报名必读

你已进入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请你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考生注册的身份证号和设置的密码是登陆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的唯一凭证,须妥善保管。因密码管理不善造成的考生报名信息泄漏、偏差等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若忘记密码,可在登陆界面点击“忘记密码”按钮按提示操作重置密码。考生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是重置密码的重要凭证,请务必填写本人、家长或可直接联系到本人及家长的手机号码,考生填报的手机号码必须在高考录取结束前保持畅通状态,省招考院在高考成绩发布后将考生成绩通过此号码进行短信推送。

2.考生网上报名时所填报的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等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所填报的信息要真实、准确、有效,并严格按照信息格式和操作提示进行填报。

3.考生报名注册时如提示身份证号已被注册,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所在县(市、区)招考办进行身份核验。

4.考生报考信息填写完毕后须进行网上支付报考费操作,网上支付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或其它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5.考生网上报考费支付成功即完成网上报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确认,进行身份验证及头像照片采集等相关步骤。考生不按时完成网上基本信息填报、报考费支付、现场确认等均视为自动放弃普通高考报名。

6.考生报考信息在进行现场确认前可自行登陆报名系统进行修改,现场报名确认后如需修改信息,请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所在县(市、区)招考办办理相关手续。

7.考生须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进入报名系统页面,报名页面包括:报名通知、网上报名、网上缴费、报名信息查看四个内容,每一个内容家长都要认真查看!

报名界面如下:

报名通知

在报名通知里包括2019年高考报名的基本内容:承诺书、考生必读、报名条件、报名工作程序、缴费须知、照顾录取对象。

家长要仔细查阅每一项内容,确认自己家孩子符合的条件,进行填报。

网上报名

如果您不知道如何填报网上报名里的选项,招生考试院提供了模板,可以按照下面的信息进行填报。

网上缴费

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须交报名考试费150元。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另交术科报名考试费135元(术科报名费15元,每科考试费30元);报考艺术类省级统考专业的考生另交专业课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交考试费30元;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另交报名考试费10元。

报考我省单独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的考生须交报名考试费150元,如兼报全国统考,须另按上述全国统考收费标准缴纳相关报名考试费。

考生网上报名并缴纳报名考试费后,如未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或在考试地区招考办取消了报名考试确认,所缴报名考试费将在报名结束后按原缴费方式返还。考生如因更改考试项目导致报名考试费增加,须补缴报名考试费方可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如导致报名考试费减少,多缴费用将在报名结束后按原缴费方式返还。

报名信息查看

您在成功填报之后,可以在本页面查看填报的信息,也可以在页面的左上角选择打印。

网上报名和缴费须知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填报、修改及查询本人信息。网上报名时所填报的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等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所填报的信息要真实、准确、有效(考生填报的手机号码必须在高考录取结束前保持畅通状态,省招考院在高考成绩发布后将考生成绩通过此号码进行短信推送),并严格按照信息格式和操作提示进行填报。如对所填报的信息进行修改和查询,程序与填报过程相同。考生要认真核对本人填报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姓名、地名等信息项中如存在字库中没有的汉字,以拼音(半角大写字母)代替。

考生报考信息填写完毕后须进行网上支付报考费操作(网上支付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或其它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考生网上报考费支付成功即完成网上报名。还须进入报名现场确认环节,进行身份验证及头像照片采集等相关步骤。

(三)报名信息确认

考生完成网上信息填报、缴费提交成功后,还须在县(市、区)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包括:身份验证、资格审查、头像照片采集、指纹和人脸识别采集等相关步骤。考生不按时完成网上基本信息填报、报考费支付、现场确认等均视为自动放弃普通高考报名。

(四)资格审查

1.高级中学负责应届考生学籍、学年初审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县(市、区)招考办负责考生户籍、学籍、学力、身份等报名资格审查,市(行署)招考办负责报名资格的核查;

2.父母属我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报名确认时,考生须出具我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提供的引进优秀人才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考生父母及本人的户籍必须在报名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

3.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并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其子女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我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招商引资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名确认时需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招商引资项目的证明文件及政府公示网址、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并提供房产证;考生父母及本人的户籍必须在报名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我省高考报名,需填写《黑龙江省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报名确认时,考生须出具父母在我省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相关证明;考生所就读的高级中学校长、班主任负责审核确认考生连续实际就读情况并签字负责,考生所在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审核考生学籍、考生家长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

5.我省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和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延寿县、绥滨县、饶河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海伦市)(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考生选报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我省2019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享受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需在网上报名时进行填报,资格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审查,审查合格后网上确认。县(市、区)招考办按照《黑龙江省2019年20个贫困县考生选报国家专项计划资格审查表》相关内容,根据报考条件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考生所在中学审查考生学籍、户籍及连续就读情况,市(行署)招考办负责指导监督。审查表一份留县(市、区)招考办存档,一份报市(行署)招考办备案;

6.我省41个国贫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延寿县、绥滨县、饶河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海伦市、巴彦县、木兰县、依安县、克山县、勃利县、绥棱县、孙吴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虎林市、密山市、鸡东县、穆棱市、绥芬河市、东宁县、漠河县、塔河县、呼玛县、爱辉县、逊克县、嘉荫县、萝北县)的考生可选报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黑龙江省属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我省2019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享受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需在网上报名时进行填报,资格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审查,审查合格后网上确认。县(市、区)招考办按照《黑龙江省2019年41个国贫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考生选报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资格审查表》相关内容,根据报考条件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考生所在中学审查考生学籍、户籍及连续就读情况,市(行署)招考办负责指导监督。审查表一份留县(市、区)招考办存档,一份报市(行署)招考办备案;

7.农垦系统的考生申请选报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申请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是20个贫困县和41个国贫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的户籍,考生具有户籍所在县农垦和森工系统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农垦和森工系统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由农垦和森工系统招考办按照上述第5项和第6项相关要求执行;

8.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申报与审查工作与报名工作同时进行,申报、审查的具体时间和办法另文通知。

考生必读
 

黑龙江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考生诚信承诺书

一、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须事先知晓、认可并遵守考场规则和纪律,了解考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

(三)考场配置电子挂钟,考生不准佩戴手表。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目开考前15分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答题卡上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试卷(题签)、草稿纸上或答题卡上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对考生在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生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将作为诚信记录载入其电子档案。

我已认真阅读了以上考试有关规定,并已知晓、认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定。我承诺: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的相关要求,本人所提交的所有报考材料、证件、证明和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如有虚假信息和违规行为,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