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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2014年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来源:重庆师范大学 整理:北京成功轨迹画室 时间:2018-01-22 浏览次数:

报考要求

报考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为英语;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其他要求:

1.报考师范专业、秘书学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男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2.音乐学(教师教育)、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不低于155厘米。

3.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流行音乐)、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

4. 音乐学(教师教育)、音乐学(民族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流行音乐)要求发声器官及呼吸器官无疾病,口齿清楚。

5.艺术教育(空乘与礼仪)专业的身体要求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的规定,此标准体检项目与高考体检重合的部分以高考体检为准,对高考体检未涉及的项目,考生可自行检测。如考生不符合相关身体要求,入学体检一旦查出,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1.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2.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我校优先录取。

3.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

4.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高低录取;

(2)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3)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5.艺术教育(空乘与礼仪)专业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重庆市在空乘类统测合格考生中选拔,四川省在影视表演类合格考生中选拔。

6.艺术教育专业招收普通文理科考生(含艺术兼报文理),录取规则如下:优先录取进档考生中有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各类别的录取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计划数的三分之一,按专业成绩分类别择优录取;没有统考合格证的考生统一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7.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如果学校组织了校考,以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在没有组织艺术类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成绩认可当地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考成绩或相关院校校考成绩。

(1)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2)设计学类、绘画、戏剧影视文学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

(3)广播电视编导(出镜记者)专业(方向)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3+专业成绩*0.7;凡未组织广播电视编导(出镜记者)专业校考的省份,统一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进行招生。入学后,由学生本人提出面试申请,以面试成绩确定学生是否调整为出镜记者方向。

(4)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数字媒体艺术、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专业在专业成绩合格基础上,按高考文化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5)音乐学(教师教育)、舞蹈学专业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30+专业课成绩/专业总分*70。

(6)绘画(书法)、音乐学(小学教育)、产品设计(珠宝首饰设计)、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流行音乐)、舞蹈表演按专业成绩录取。

(7)音乐表演专业招收声乐、钢琴、钢琴伴奏、二胡、古筝、小提琴、手风琴、长笛、单簧管、萨克斯、小号、长号、中音号、圆号、大号、打击乐为主项的考生;音乐表演(流行音乐)专业招收爵士钢琴或流行键盘、流行管弦乐、打击乐、通俗声乐、音乐剧为主项的考生。

(8)舞蹈学专业不招体育舞蹈、流行舞蹈。

8.学校有部分本科专业分别按学科或专业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基础课程,两年内根据学生志愿与学校办学实际实行专业分流。其中,工商管理类包括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方向)。

9.江苏省因实施新高考方案,录取原则为:

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

10.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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